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重点就是在简易上面。 一般都是有错,行政员会当初根据情节做出处罚,就去了各种麻烦的手续之类的。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行政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为目的、具有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步骤:
(一)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调查事实,作出笔录,悼念必要的证据。
(三)当场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进行申辩的,执法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四)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经执法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签名或盖章。
(五)执法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
按照《中华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事实确凿。
(二)对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告。
《中华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