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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 程序
  • 2024-04-16 20:13:58
  • 9303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立案。
2. 送达
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
3. 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受理上诉;否则,裁定驳回上诉。
4. 准备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5. 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事项已经准备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陈述意见、举证质证。
6. 合议
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闭庭后进行合议,形成审理意见。
7. 裁判
合议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下列裁判:
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改判。
8. 送达
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9. 执行
判决生效后,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特别注意:
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