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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 程序
  • 2024-04-28 13: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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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
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委托。
申请书应载明案件名称、案情简介、需要鉴定的事项和鉴定目的等。
二、受理
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书内容,审核是否属于鉴定范围。
符合范围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退回或另行处理。
受理后,由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
三、准备
鉴定人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
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方法、技术手段和时间进度。
四、鉴定
鉴定人按照鉴定方案进行实地勘验、试验、检验或文献分析等。
充分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客观、公正地分析鉴定材料。
得出鉴定结论。
五、报告制作
鉴定人将鉴定结论形成鉴定报告,内容包括:
鉴定事项
鉴定目的
鉴定材料
鉴定过程
鉴定结论
鉴定人签名和机构盖章
六、送达
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送交委托机关。
委托机关将鉴定报告送达案件当事人。
七、听证
在必要时,委托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听证。
鉴定人应到场阐述鉴定意见,并回答当事人提问。
八、补充鉴定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疑点
鉴定方法不当或鉴定过程存在问题
新证据出现需要补充鉴定
九、审理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将综合考虑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
十、监督
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鉴定质量和公正性。
司法机关有权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