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上民事诉讼哪些件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来说,下列具体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件;结婚时间不,当事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件。
5、产和继承范围明确,产数额不大的继承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赔偿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件。
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时告下落不明的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对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在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件,不仅方式灵活快捷、节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还可以缓解了多少的矛盾。 一、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具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向当事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据最高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件,或者当事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件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件5、产和继承范围明确、讼争产数额不大的继承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赔偿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件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时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数众多的(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6)涉及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7)第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件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协商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客观:《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件,当事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对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件,当事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时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告下落不明的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因此种类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此时,从保证当事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件属于非诉讼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客观:《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件,当事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简单的民事件,原告可以口。 当事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一、简易程序一般多时间开庭?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件应该在立以后的15天之内安排开庭的,而且《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这些民事件的审理时限是不能延的,在开庭以后的三个月之内是必须要结的,因为只有那些情都特别简单的民事纠纷,才能用简易程序来审理。
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法院在当事在收到应诉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开庭,对于审限民诉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3个月内必须结,不能延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对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件,当事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民事诉讼状的
(一)当事的基本信息。 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的年、月、日,签名或盖章。
法院当然也是在立以后才能决定到底是用简易程序还是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到时候,原告双方也都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简易程序不仅开庭时间快,审理时限和普通程序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对民事纠纷的整个审理过程和普通程序没有区别。
如果是我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一般如果是纠纷争议较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只要是证据齐全立即就可以开庭,使用简易程序结时间也是很短的,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但是都是需要结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的。